有二人約以五更乙會于甲家,乙如期往。甲至雞鳴,往乙家呼乙妻曰:“既相期五更,今雞鳴尚未至,何也?”其妻驚曰:“去已久矣。”復回甲家,乙不至。遂至曉,遍尋蹤跡,于一竹叢中獲一尸,即乙也。隨身有輕赍音基物,皆不見。妻號慟謂甲曰:“汝殺吾夫也!”遂以甲訴于官,獄久不成。有一吏問曰:“乙與汝期,乙不至,汝過乙家,只合呼乙,汝舍不呼,乃呼其妻,是汝殺其夫也。”其人遂無語。一言之間,獄遂具。
【注釋】
1、期:約定時間
2、期:約定
3、何:為什么
4、去:離開
5、尋:尋找
6、獄:案子
7、舍:丟下
8、具:了解
9、慟:極其悲痛
10、吏(lì):舊時代的大小官員,漢以后,泛指低級官員或吏卒。
【參考譯文】
有兩個人相約在五更時去甲家會面,乙按時到了。甲到了雞叫的時候,前往到乙家去呼叫乙的妻子說:“既然互相約好五更時會面,現(xiàn)在雞都叫了,乙為什么還沒有到?”乙的妻子驚訝的說道:“他已經離開很久了。”(甲)又回到甲家,乙沒到。于是到了天亮,遍地尋找乙的蹤跡,在一個竹林叢中找到了一具尸體,就是乙。隨身有的物品,都不見了。乙的妻子極其悲痛(慟)地對甲說:“你殺了我的丈夫!”于是(乙的妻子)把甲告到了官府,但是這案件久久不能定案。有一個官吏問甲說:“乙和你約好見面,乙不到,你到乙家,只應該叫喊乙,你丟下乙不叫喊,卻叫喊乙的妻子,是你殺了她的丈夫。”于是那人(甲)沒有話好說。一句話之間,案件就了結了。
【閱讀訓練】
1.解釋
(1)期:約定時間 (2)期:約定 (3)何:為什么 (4)去:離開
(5)尋:尋找 (6)獄:案件 (7)舍:丟下 (8)具了結
2.翻譯
(1)既相期五更,今雞鳴尚未至,何也?
已經約定在五更見面,現(xiàn)在雞鳴時分還沒到,為什么呢?
(2)乙與汝期,乙不至,汝過乙家,只合呼乙,汝舍不呼,乃呼其妻,是汝殺其夫也。
乙和你約好見面,乙不到,你到乙家,只應該叫喊乙,你丟下乙不叫喊,卻叫喊乙的妻子,是你殺了她的丈夫。
3.文中乙妻對甲說:“汝殺吾夫也”,一吏也說:“汝殺其夫也”,兩個人的依據有什么不同?
乙妻對甲說:“汝殺吾夫也”,只是自己的猜測,并沒有真正的證據。
一吏也說:“汝殺其夫也”,是有嚴密的推理的,因為按照常規(guī),與某人約定見面,而這個人沒到,去找的時候,應該叫某人的名字,而只有知道某人不可能在,才有可能脫口叫他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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