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的成立與革命性質:
新中國的成立標志著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基本結束(但仍有遺留問題),而不是社會主義革命的結束。它是社會主義革命的開始,三大改造的完成標志著中國進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新中國成立的歷史意義:
1、國內:
推翻了三座大山,中國歷史進入一個新紀元,中國開始向社會主義過渡。新中國成立標志著中國從此走上了獨立、民主、統(tǒng)一的道路,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推翻了三座大山,中國歷史進入一個新紀元,中國開始向社會主義過渡;新中國成立標志著中國從此走上了獨立、民主、統(tǒng)一的道路,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
2、國際:
沖破了帝國主義東方戰(zhàn)線,壯大了世界和平、民主和社會主義的力量,鼓舞了世界被壓迫民族和被壓迫人民爭取解放的斗爭。沖破了帝國主義東方戰(zhàn)線,壯大了世界和平、民主和社會主義的力量,鼓舞了世界被壓迫民族和被壓迫人民爭取解放的斗爭。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含義:
又名《民元約法》,是在中華民國成立后,孫中山與革命黨人為了限制袁世凱的權力,由當時位于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中國近代民主化進程中的重要地位:
(1)主權在民的思想,臺定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
(2)公民享有民主權利,體現(xiàn)了新生政權對“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等啟蒙思想基本原則的尊重和實踐。
(3)確立了共權分立的政洽體制,從而保證了資產階級民主;參議院可以選舉、彈劫總統(tǒng),最高法院可以
審判被彈幼的總統(tǒng),國務員可以憑借責任制內閣牽制總統(tǒng),體現(xiàn)了資產階級力圖通過法律形式防止袁世凱專制獨裁,維護民主共和的愿望與要求。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
(一)背景:
1、理論來源:法國的啟蒙思想;
2、現(xiàn)實依據(jù):美國1787年憲法;
3、時代背景:南京臨時政府的建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頒布、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tǒng)。
(二)革命性、民主性的體現(xiàn):
《臨時約法》否定了封建專制,是為了約束袁世凱,保障民主共和制度,具有現(xiàn)實針對性;約法明確體現(xiàn)了“主權在民”的原則,促使民主共和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三)進步意義:
1、在政治上,它不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專制統(tǒng)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廢除了中國延續(xù)兩千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確立起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樹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觀念;
3、經濟上,確認資本主義關系為合法,有利于民族資本主義的發(fā)展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識分子利用《臨時約法》規(guī)定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紛紛組織黨團和創(chuàng)辦報刊,大量介紹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新文化運動創(chuàng)造了條件;
5、在對外上,強調中國是一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啟發(fā)愛國主義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國主義侵略;
6、在國際上,在二十世紀初年的亞洲各國當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響的資產階級民權憲章。
(四)局限性:
《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在憲法實施以前,它具有與憲法相等的效力!杜R時約法》是中國近代唯一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的文獻,主流上體現(xiàn)了資產階級的意志,代表了資產階級利益,帶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沒有規(guī)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綱領,也沒有具體涉及關系到“民生”的土地問題,帶有很大的階級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孫中山先生舊三民主義的倒退。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節(jié)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共七章五十六條。
第一章“總綱”,規(guī)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tǒng)、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tǒng)治權”。
第二章“人民”,規(guī)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qū)別”;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請愿、訴訟、考試、選舉及被選舉等權利;人民有納稅、服兵役等義務。
第三章“參議院”,規(guī)定:“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臨時大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規(guī)定,總統(tǒng)由參議院選舉產生;“臨時大總統(tǒng)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臨時大總統(tǒng)代表全國,接受外國之大使、公使”;“臨時大總統(tǒng)受參議院彈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
第五章“國務員”,規(guī)定:“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tǒng),負其責任”;“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后,臨時大總統(tǒng)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復議一次”。
第六章“法院”,規(guī)定:“法院以臨時大總統(tǒng)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第七章“附則”,規(guī)定:“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文化分析及相關具體問題:
近年來,一些學者從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歷史命運及其對后世的影響,并且對于《臨時約法》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也作了進一步的探討。陳曉楓在《的文化透視》(載于《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因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而倍受推崇,是我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然而《臨時約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慮到中國當時的實際,使之成為一紙空文,但從憲法文化上看,《臨時約法》的命運反映的是更廣闊的文化傳統(tǒng)對于“大典”和“朝綱”的處理法則。作者分析了憲法文化的“突變”與繼承問題以及法律工具主義與大典為置律的文化傳統(tǒng)之后,進一步分析了《臨時約法》的憲法文化,指出:
(1)《臨時約法》是根據(jù)當時條件下交出政權的急迫需要,違反關于政體設計的理性分析,將政治制度設計為責任內閣制,在法律價值的追求上,表現(xiàn)出工具主義的趨向,使憲法成為從事某種政權追求的工具。這就違反了人民主權、代議民主的憲法本意,表現(xiàn)了中國法律文化中將法作為某種制勝利器的傳統(tǒng)特征。而且《臨時約法》表現(xiàn)出在爭取權力焦點問題上的過分關注,而將其余做輕率處理的態(tài)度,對北洋政府視憲法為兒戲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臨時約法》反映了較為濃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隨人變,雖然用意在于保護革命成果,但在資產階級共和政權建立之初首開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風,深刻顯現(xiàn)了在近代憲政的詞語下,向法文化傳統(tǒng)認同的傾向;
(3)《臨時約法》也同樣具有傳統(tǒng)政治文化中權力歸諸一元的價值追求。作者認為孫中山先生本人在權力結構問題上是始終如一的一元權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義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當它一旦于執(zhí)法者不相切合時,容易被擱置,成為具文!杜R時約法》的制定者對于《臨時約法》的工具主義的利用,最終使其作為工具,終成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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