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于1858年6月18日簽約,共30款。
1.清政府若就公使駐京問題與別國另有應(yīng)允或立約,美國同時享受同等權(quán)利。
2.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yīng)就采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只等給予協(xié)助。若美國船只被毀、被劫,應(yīng)準許美國官船追捕盜賊。若美國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須立即派兵驅(qū)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護美國人。
3.增開潮州(后改汕頭)、臺南為通商口岸。美國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樓以及設(shè)立醫(yī)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國的官員及人民可以雇傭清朝買辦、廝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納漢人教授語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
4.對于傳教士,地方官當一體保護,他人毋得騷擾。
5.嗣后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及其商民,美國官民一體適用。
對英國、法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于1858年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
1.增開牛莊、登州、臺灣(今臺南安平舊港)、淡水、潮州、瓊州、南京及鎮(zhèn)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2.英法人士可在內(nèi)地游歷及傳教。
3.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4.英法人士在華犯罪,各由該國之領(lǐng)事處理。
5.關(guān)稅由雙方協(xié)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6.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并進駐北京。
7.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
附約亦規(guī)定:
1.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2.海關(guān)聘用英人幫辦稅務(wù)。
3.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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