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召開的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上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共分8章33條。這8章為:①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②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③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④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⑤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⑥教育計劃;⑦報考;⑧最后條款。
其中,公約規(guī)定保護的文化遺產包括:凡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觀點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價值的古跡遺存等;在建筑式樣、協(xié)調一致性或與環(huán)境風景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分散或相互關聯(lián)的成組建筑;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lián)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公約還規(guī)定,締約國應通過一切適當手段,特別是教育和宣傳計劃,努力增強本國人民對世界文化和 自然遺產的贊賞和尊重。
傳統(tǒng)聚落中部分具有歷史、藝術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民居(分散的)或民居群(成組建筑),也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例如我國山西省的平遙古城、云南省的麗江古城、安徽省黟縣的西遞村和紅民村等等,已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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